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出租户应当提前通知你合同终止,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此时出租户要终止合同要在合理期限之前提出。你的合理期限就要在1年以内。既然他已收你的房租,就是没有提出异议。至于你的合同和押金收条不在,这你可以说你当时租赁期限为两年的,(出租户自然会拿出原租赁合同的,他拿来时,你可以说此合同有改动,必须复印鉴定)你要不要起诉请自行定夺。以上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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