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77条不是已经废止了吗?还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吗?

如题所述

楼主你好,本条应该区分对待

1、《民通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简而言之,该法前半句认为,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半句认为,对共有物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目前的通说,但是物权请求权到底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一条做出正面规定,但是在第202条中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抵押权这种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学理上争议比较大,《德国民法典》认为适用,而我国学界统基本已经统一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假设你的房子被我物权占有二十五年,那么若适用诉讼时效,你确实还是拥有这房子,但是你却不能享有盖房子的半点利益,岂不可笑?

3、另外要注意继承恢复请求权与包含在其中的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包括继承资格与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在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中,很可能会产生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当被继承的财产被其他继承人非法排他性占有时,应当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继承人有特别事由需要提前分割时,应当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综上所述,《民通意见》第177条没有因与《物权法》正面冲突而失效,实际上反应了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因而并没有失效,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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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1
好像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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