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颁布法令怎么写

如题所述

中国古代在信息传播技术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榜文、告示成为官府向民众公布政令、法令和上情下达的重要载体。历史上告示的称谓有多种,不同历史时期的称谓也有变化。如秦、汉、魏、晋时期称‘布告’者居多,唐、宋、元各代和明代前期,‘榜文’、‘告示’、‘布告’等各称混相使用,此外还有告喻、文告、公告等称呼。明代中叶以后,大概是出於‘上下有别’,并区分其适用地域的范围,君主和朝廷六部的布告称榜文,地方各级政府和长官的布告则称为告示。榜文、告示都是官府针对时弊或某种具体事项向百姓公开发布的文书,二者虽叫法相异,实际是同一性质的官方布告。
榜文、告示是兼有法律和教化双重功能的官方文书。就其内容和功能而言,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以晓喻、教化为宗旨。内容是力陈时弊,申明纲常礼教和治国之道,意在使人知所警觉,趋善避恶。二是重申国家法律和公布地方官府制定的政令、法令,要求臣民一体遵守。后一类榜文、告示具备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其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古代法律的形式之一。
制定和发布榜文、告示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一直有重视发布政令、法律的传统。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就是朝廷宣示法律和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种方式。春秋末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晋国大夫赵鞅和荀寅‘铸刑鼎’,则是诸侯国公布法律的创举。历代为把法律和政令贯彻到基层,使百姓知法守法,都很重视法律和政令的公布。自秦汉到唐代,运用榜文、告示公布政令、法令成为官府经常采用的方式。史籍中有关这类的记载甚多。查阅两汉、唐宋诏令、及会典类文献就可看到,‘格文榜示’、‘版榜写录此条‘之类的用语频频出现,一些榜文、告示后也有‘布告中外,令使知悉’的要求。宋元时期,地方官府和长官运用榜文、告示公布政令、法令的做法已很盛行,本书收录的朱熹榜文、真德秀榜文谕示、黄震榜文、王恽告示等就是这类文书。明清时期,不仅君主和朝廷六部发布榜文,各级地方长官和巡按各地的朝廷命官也把发布告示做为治理地方的重要措置。在地方志、历史档案、明人和清人文集中,特别是在一些主持过省、府、州、县政务的官员的文集中,就保存了大量的告示和告示汇集类文献。
因时代久远,明代以前发布的榜文、告示大多失传,完整存世的这类文献已不多见。现知的明清两代的榜文、告示,明中叶至清末各级地方政府颁布的告示数量相当可观,而君主和朝廷六部发布的榜文,除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教民榜文》、《南京刑部志》所载明太祖、明成祖在洪武永乐年间颁布的榜文以及《军政备例》所辑榜例外,则比较零散且存于各种史籍、档案中。鉴於由君主发布的两部代表性榜文已分别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出版,也鉴於历代发布的劝谕、教化类榜文,内容大多雷同,本书主要收入宋、元、明、清四代有关地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榜文、告示。
各级地方政府和长官用以公布法令、法规的榜文、告示,不是官员随意可以发布的,它的制定和公布有一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其程序以制定权限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下级针对某种事项拟定榜文、告示文本,经呈报上级批准后,以下级长官名义发布。另一种是由上级针对某种事项制作榜文、告示文本发给下级,以上级长官名义发布,或授权以下级长官名义发布。还有一些属於劝农、观风、丧葬、育婴、禁赌、防盗、风俗等方面的榜文、告示,均因有规可循,各级地方政府可依照朝廷授权或上级的有关政令、法令的精神制定发布。榜文、告示通常是张贴或悬挂在道路四通八达或人口密集之处,以便及时让更多的百姓知晓。另外,有一些告示是专门针对诸如吏胥、兵丁和书生等特定羣体发布的,这类告示通常是在被告知的对象所在地公告或张贴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榜文、告示,以规范民间事务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法令、法规为主,其内容涉及到吏治、安民、钱粮、学政、约束兵丁、盐禁、救荒、庶务、关防、狱政、词讼、乡约、保甲、风俗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榜文、告示所及事项,既有诸如防火、防盗、息讼、禁赌、禁杀牛、禁胥吏勒索等普遍性问题,也有因地域、人文环境、习俗各异和天灾、战乱出现的特殊性问题,如遇凶年赈济灾民,在社会动荡时期强化团练,禁止某地的陋习,在某一特定地域兴修水利和其他工程,或推广适合於本地生长的农作物及种植方法等。这些榜文、告示生动具体地记录了地方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和乡里治理的情况,也记载了当时的法律环境和各种社会问题。
与其他官文书、法律、法规比较,榜文、告示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文字比较简洁,带有书写告示人员的语言风格。榜文、告示大多篇幅较小,围绕陈述事项条分缕析,申明法之所禁。出於不同官员之手的榜文、告示,文风各异,讲究修辞者有之,朴实无华者有之,用口语写成者有之,但语言一般都较为精炼、通俗,易於为基层民众所理解。其二,内容针对性强。它通告的事项通常单一、具体。这些事项是当地亟待解决的突出社会问题,或者是国家法律未曾涉及的具体问题。告示通篇围绕要解决的问题阐明是非、利害,并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其三,规范性较差,适用效力较短。榜文、告示一般是应急而发,通常是在短时期内发挥作用,一旦问题得以解决或官员离任,其效力往往不能持久。
在中国古代的地方法制建设中,榜文、告示有其他法律、法令和官方文书不可替代的作用。历代制定的法律种类甚多,条目冗杂,平民知之甚少。榜文、告示寓申明法令与道德教化於一体,内容是百姓关心的民间事务。官府以榜文、告示的形式公布和宣传法律,针对具体事宜具体指导,它在实施法律方面具有直接、快捷的特点。在古代地方官府官吏有限、信息传播不便的条件下,榜文、告示不仅是公布法律法令和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加强官民沟通、提高办事效率的有效方式。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例、令等各种法律形式并存,朝廷立法与地方立法并存。地方立法作为朝廷立法的补充,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地方长官名义发布的法令、法规,大多是运用榜文、告示的形式公布於众的。朝廷制定的一些有关治理地方的单行法律及实施法律的措施,也常是运用榜文、告示的形式向民众进行宣教的。因此,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注重对榜文、告示的研究。
由於历史上发布的榜文、告示散存於各类古籍之中,利用起来十分困难,学界长期以来尚未对其进行探讨。为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杨一凡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陆续进行了榜文、告示的搜集工作,经多年努力,复制了一批这方面的珍贵资料。但因许多古籍未来及查阅,选编工作迟迟未能进行。二○○五年春,在内蒙古大学法学系任教的王旭到北京研修。两人通力合作,历时一年有余,又查阅了数千部古籍,大体弄清了古代榜文、告示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书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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