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中人员伤亡由分包人承担,总承包人有没有责任?

如题所述

  如果劳务人员从事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总承包工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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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4
1、国家要求建设单位要给在建工程购买工程一切险;要求总承包单位要给所有参建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2、虽然很多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人员的伤亡事故是由分包方承担,并且可能还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那是一条无效条款,不管合同怎么写,只要事故发生了,在法律上,总承包单位才是主要责任人,分包单位只有连带的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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