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29条第三项

民事诉讼法129条第三项

民事诉讼法129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其他举例: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相关延伸: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所涉及的知识点多,技术性规范多,强制性规范多,内容不易把握。历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中,考点多集中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等);

一审程序(起诉条件、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反诉与诉的合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特点、可以上诉的裁定等),二审与再审程序(上诉条件、方式、审查范围、在身体其条件与审判程序);

执行(执行依据与执行和解),仲裁原则、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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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28
  第129条只有一款,没有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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