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经济案例分析题

3.田某和高某是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3月,田、高二人又与李某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生产“清爽”牌饮料,与原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凉爽”牌饮料相差无几,口味、选料、工艺基本相同。同年6月,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田某和高某另办饮料厂的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田某和高某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田某和高某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交给公司。田某和高某不同意,辩称:“我厂的‘清爽’牌饮料与股份公司的‘凉爽’牌饮料毫不相干。我们第二职业劳动所得凭什么要交给公司?”于是董事会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请问:
(1)田某和高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董事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饮料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1.垄断,从两方面看,一市场垄断,因为高校食堂只有一家,没有良好的竞争环境,而饭卡只能在这家食堂消费,这就是消费垄断。二补贴垄断。政府的补贴款只下发给食堂,食堂有权对学生的伙食费自动补贴,虽然不涨价,但也没有良好的补贴办法,如果只是伙食产品上移了,学生也无从了解具体的补贴标准和上移的金额,这就是食堂的单方面的霸权经营。效率我想如果没有竞争和标准,也好不到哪里去。
2.最有效率的补贴方式是落实到饭卡上,落实到伙食改善上,落实到食堂的多元化上,要有竞争机制。落实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上。
总的说来,我对政府的补贴表示赞赏,但不能盲目,要落实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上,要落实到营养的改良上,也要有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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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1不合法,因为田某高某行为违反我国商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下文中有相关论述.
  2不合法,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罢免,公司董事会无权罢免
  3可以.因为二人确实违反法律
  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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