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1日,我和我妈在朝阳北路的易初莲花购物,我们把在别处购卖的电水壶(价值199元)存在设在门口的存储箱内,当我们从超市出来准备取东西时,打不开柜子,后来找了服务台,凭记忆打开柜子,柜子里已经是别人的东西了。与商场交涉,商场服务人员说是不是他们的原因,他们不关。按照他的提议,我们报了警,可是派出所的民警以不是刑事案件为由,也表示无能为力。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有人可以指点一下。虽然,钱不多,可是我们中国也是法制社会,出了这样的事情,超市难道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