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我为建筑施工企业,我们的营业税一直以实际收到甲方的工程款为计税依据,现税务局要求我们应该以与甲方签订合同金额的工程进度为计税依据。现实情况是甲方未按工程进度给我们付款(只付了很少一部分),按税务所的说法我得按工程进度交税,那样我不是得提前交好多税了么?请问相关的税法规定是怎样的。可不可以按实际收款为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全额计税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一般为全额计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差额计税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核定计税
在特殊情况下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营业额: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四、 建筑业营业税税额计算中的特殊规定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装饰工程的营业额为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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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8
西南公司在建设中使用自建的
钢构件
,不
含税价
款为500万元,这属于提供
建筑业劳务
的同时销售
自产货物
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分别缴纳
营业税

增值税
。500万元的自产货物的
部分
应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所以不应该包括在
营业额
中了。
第2个回答  2012-03-27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金额交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是3%。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税法规定也是按合同金额的工程进度为计税依据。是要交好多税,但只是营业税提前交了而已,不会重复收取的。建筑施工企业如果你先收款按收款为计税依据不是也预交税了吗?现在你是迟收款才造成这种结果,没有办法。唯一办法,让客户及时付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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