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广告备案流程

我是一家医药公司的职员,目前我们公司(非上海)的一个处方药产品拟在上海一个专业杂志刊登一期广告,我现有当地获得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需要到您处办理备案手续。不知您是否能告诉我:

1. 受理时间
2. 审批所需时间
3. 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具体流程
4. 费用

  上海市药品广告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申请范围:

  (一) 申请许可: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二) 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上海市发布药品广告。

  四、申报程序:

  (一)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经批准,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上海市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先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在发布前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

  (三)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同意发布的,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不同意发布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广告审批:

  (一)初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药品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查,并出初审决定。初审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申请企业应按初审核准的内容和要求制作广告成品。

  (二)终审

  申请企业凭《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将制作的广告成品(光盘)送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终审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终审不合格的,通知广告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异地药品广告在上海发布备案有效期以批准地的药品广告有效期为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六、申请发布药品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许可: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电视、声音广告须提交制作好的视频、音频光盘)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提交JPG文件和XML文件,该文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申请软件制作,从国家局网站www.sda.gov.cn直接下载安装),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
  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承诺书。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二)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上海市发布药

  品广告须报送的备案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一式4份;
  (2)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3)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电视、声音广告须提交制作好的视频、音频光盘)和
  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提交JPG文件和XML文件)。

  (4)承诺书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七、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

  八、受理地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5

  九、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 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 下午13:30-17:00

  十、收费标准

  本项目审批不收费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75/node76/node77/node103/node104/index.html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11-14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
第1份《药品广告审查表》后面附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a)生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b)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药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f)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g)药品质量标准。
(h)药品使用说明书。
(I)药品小样包装盒展开粘贴在A4纸上。
(j)样品包装内说明书展开粘贴在A4纸上。
(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第2份《药品广告审查表》后面附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a)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b)药品质量标准。
(c)药品使用说明书。
(d)药品小样包装盒展开粘贴在A4纸上。
(e)样品包装内说明书展开粘贴在A4纸上。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等。
另附的VCD光盘及录音带应在包装盒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

办理对象:药品广告审批申请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办理收费: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
第1份《药品广告审查表》后面附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a)生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b)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药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f)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g)药品质量标准。
(h)药品使用说明书。
(I)药品小样包装盒展开粘贴在A4纸上。
(j)样品包装内说明书展开粘贴在A4纸上。
(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第2份《药品广告审查表》后面附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a)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b)药品质量标准。
(c)药品使用说明书。
(d)药品小样包装盒展开粘贴在A4纸上。
(e)样品包装内说明书展开粘贴在A4纸上。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等。
另附的VCD光盘及录音带应在包装盒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
2、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张爱华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材料并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核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1、标准: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2)、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A)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B)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D)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E)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F)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G)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3)、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4)、药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任意扩大范围。
(5)、药品广告作品中必须含有以下内容:
A、药品通用名称。 B、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C、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D、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字样。
E、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仅限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字样。
F、非处方药注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字样并明示“OTC”标识。
G、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有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必须在广告内容中醒目标示;如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必须醒目标示“其它禁忌症(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字样。
(6)、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内容。
(7)、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8)、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9)、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10)、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11)、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12)、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13)、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14)、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15)、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16)、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本岗位责任人:张爱华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1、标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2、本岗位责任人:范乐生
3、岗位职责及权限:进一步审查,拟定处理意见。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1、本岗位责任人:范乐生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药品广告内容签发加盖“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张爱华
2、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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