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破坏了许多家庭,古代人贩子的下场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古代法律是这样惩治人贩子的,拐卖人口者下场很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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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5

一提到“人贩子”三个字,我整个人就炸毛了!有多少幸福家庭毁于这三个字!那什么是 “人贩子”?指诱拐、贩卖人口为生的人,源自朱自清的《生命的价格——七毛钱》!

那这些可恨、令人憎恶的人贩子,在古代是个什么下场呢?

从汉至清,拐卖人口均是滔天大罪

汉朝,贩卖人口罪同群盗、抢劫杀人,需处以砍头加车裂的极刑。

唐朝,还分拐卖人口的去向,比如是拐卖去做奴婢的,处绞刑;拐卖去做歌姬的,流放三千里;拐卖去当人妻妾儿孙的,流放三年。

有的网友这时会说,在唐朝,都是拐卖,怎么差别这么大呢?其实我们可以从被拐人的去向看出,如果被拐后过得比较好的,拐卖人其实处刑比较轻;而如果过得很差的,那拐卖人可就要处重刑了。

讲到这,我不得不说一些鲜为人知的事!有请西汉的“汉高祖刘邦”同志!这位皇帝做了什么呢?他一度提倡“卖儿卖女”,以此来救济凶年的灾荒!偶买噶,有人要开始扔臭鸡蛋了么?

那其实这么看,好像唐朝对于“人贩子”刑罚上的差异,也就能理解了!

接着我们谈谈马背上建立的王朝——元朝。《元史·刑法志》记载:贩卖人口同抢劫盗窃、伪造假币、挖坟、贩卖军火一样,均是死罪!

宋朝呢?“略人之法,最为严重”!翻译过来就是对拐卖人口的判罚是最重的。宋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犯罪中主犯可以直接判死刑!

到了封建王朝末期的明清时期,对拐卖人口的的打击更完善但刑罚也较轻,比如明朝,不论是否交易成功均要发配充军,本人死后、子孙接替。

这么看来,古代对于“人贩子”的法律定义与惩戒,也经历了由片面到全面、轻重刑罚的变化。那现代法律体系下,对“人贩子”又是怎么惩罚的呢?

《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看到这,其实很多网友就会有疑问了,怎么现代《刑法》与古代对比起来处罚变轻了?除了特别恶劣直接判死刑的,其余的都有机会通过积极的改造而减刑。被破坏的家庭可是永远都回不去的!也有网友会说,“人贩子”直接毁了一个家庭,是不是就应该参照古代施以极刑?

我想说的是,古代动辄极刑的惩罚方式、包括上述网友的观点,还是太过于偏激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惩罚仅仅是处理方式的一种,而非目的!当我们处在现代文明而又高速发展的社会中时,“乱世用重典”这句话就失去了适用性了

所以,从古至今,“人贩子”都是无法根绝又令人深恶痛觉的字眼,一旦发生,所在家庭立马支离破碎!古代对此类犯罪的刑罚基本都是处以极刑并且不分主从犯,而现代的法律虽然减轻了刑罚,并不是为了纵容犯罪,而是为了治其根本,从根本上去减少、杜绝此类犯罪发生!

那么,如何去监督、惩戒甚至杜绝呢?除了国家要不断开展相关行动,我们身为国家中的一份子,更要主动行动起来,提高意识、相互督促、相互帮助,要以“大家”来保护“小家”!

第2个回答  2019-11-25

一提到人贩子大家的第一印象是什么?很多人的第一印象估计就是恨!非常恨!因为他们,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痛苦,让多少家庭妻离子散,让多少无知的小孩从小就失去了家的味道。知史而明鉴,让我们来看看在古代,人贩子是一个什么样的下场吧?



在汉朝,就有明文规定拐卖儿童属于大罪,发现者直接凌迟处死。何为凌迟处死,就是用刀将犯人的肉一片片割下来,让其慢慢的死去。可想而知是多么严酷的刑罚。可以说这个刑罚是古代最残酷的酷刑之一了。 

在唐朝也是零容忍

在《唐律疏议》有记载:“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也就是说,你想要收养孩子但来路不明或者你虐待孩子,你就需要判刑!同时还对孤儿实行责任制,出现了孤儿必须由政府出面安排衣食,鼓励家庭收养。而对于拐卖儿童的罪犯,一样的下场,那就是死……

 在宋代,对拐卖小孩的人贩子的惩罚非常严酷。

据《宋刑统》所载:“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换成白话文,就是宋代对拐卖儿童是零容忍态度。无论是诱骗还是明抢,都是以最高的判罚去执行。何为最高判刑呢?就是死刑!可想而知,这样的判处有多么可怕!同时,买家也附带相应的责任,只是罪行相对会较轻一些。

 在明朝,更是罪连亲属!

在《明律》中有记载:“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

也就是说,在明朝,人贩子的下场就是一人犯罪,全家牵连。主犯凌迟处死,从犯当街杀头示众,家属流放千里。即使毫不知情也罪责难逃!处罚之严,可想而知,因此拐卖儿童的事件在明朝鲜有发生。

 可想而知,在古代对拐卖儿童罪采用的是零容忍的态度。很多人就在疑问,那为什么法治时代的今天却对人贩子却采取了一定的宽容呢?

其实我们很多人都对法治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法治不是所谓的“治乱世用重典”!一看到不舒服的罪犯就是“一律处死”“凌迟”“株连九族”等等。这些虽然一定程度上的可以打击罪犯,但仅仅只是治标不治本。法治,讲究的是依法而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存在。

要知道,拐卖儿童这件事不是最近才开始有的,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果死刑有用的话,那这种犯罪早就要从世界上消失了。反之,一律死刑反而会适得其反,罪犯知道死刑就容易狗急跳桥。既然都要死刑,就会更加的亡命之徒肆无忌惮。举个例子,我知道我要死刑了,我把孩子卖给你,你不买,好!我杀了你,反正我也是死刑。所以,这时一律死刑容易让这些人的带来更大的危害。

其次,一律死刑真的就可以让他们害怕?我们来看一位人贩子死前的对话!


人贩子这样的对话让人非常的憎恨,可是,大家要看看这些人贩子的背景是如何,基本上都是家徒四壁。也是因为穷,没有出路才会走上这条道路。所以,真正解决的方法不是一棍子的打死,而是解决社会问题,让这些贫穷消失,让他们会有更好的出路。

再之,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之所以人贩子会有市场那是因为有这样的需求。不能只针对人贩子们下手。其实,我国的刑法对拐卖人口的处罚还是很重的,起步都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本就可以领到十年以上乃至无期的牢饭,甚至本就有死刑(致残致死的)。有的人就会问,判刑坐牢就会有用吗?

要知道坐牢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监禁,还在于劳动的再改造。国家是希望用这些时间让他们改过自新,更好的重新做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谁都会有错,只要不犯下天大的错,那就有改过的机会!而国家也制定了各种法律和采取各种措施,普及相关的知识,在源头上最大程度的消除人贩子。这也就是法治,以法而治,以法而改!最大程度的去改变和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写在最后的话:

想起刘德华的一部电影《失孤》的一句台词:失去孩子的父母可以大声喊出来,但我不可以,原先我担心我来不及长大,没找到他们我就死了,现在我长大了我又担心,我来不及找到他们他们就死掉了。

 最后,希望大家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路上看到寻人启事,能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传播,他们的父母或者孩子都在盼望着团聚。也许你的一个善举,就能挽救一个家庭!

第3个回答  2019-10-08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被称为“略卖”。自汉朝以来,法律有了它的书面形式,这是一个很大的罪行,但由于它的巨大利益,虽然有国家的重罚但是还是有人铤而走险,这种业务已经做了几千年。在汉代,拐卖与其它重大犯罪是同等的,如杀人抢劫、盗墓等是属于同等程度的犯罪。他们会被判处砍头分尸的刑法。后世的立法基本上遵循了这些规定,但刑罚轻重不一。唐代法律规定,如果贩卖人口作为奴隶的人,就处以绞刑。

如果是贩卖人口作为士兵的人就是要流放,如果是贩卖人口作为妻儿子孙的人就是判处三年牢狱。元代刑法典中记载,官吏与百姓行劫、伪造珍贵钞票、贩卖人口、放火烧墓、通奸、犯一切死刑罪,均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在元朝,在后人的眼中,元朝还没有高度的文明,卖小钱、造假币、挖坟、放火都是一种可怕的罪行。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打击较为完善,但在刑罚方面,刑罚有所减少。

在明朝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绑架者是奴隶或女佣,处以杖刑一百,监禁三年。如果本身贩卖的人就是奴隶或女佣,就从轻发落。万历年间,法律发生了变化,只要是拐卖人口,不论买卖交易有没有完成,这些罪犯都是要游街示众一个月,充军塞外,如果罪犯死了就是由其子孙承担惩罚。明朝的时候,有一种叫“采生折割”的罪行。

通俗地说,就是故意造成儿童残疾,这种犯罪在当时是很严重的。一旦罪犯被发现、抓获,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而不论主犯还是从犯,都是同一种罪行。这样的案件就发生在清朝,当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但当时的嘉庆皇帝下令凌迟处死,嘉庆皇帝是很讨厌这些人渣。拐卖妇女儿童历来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本身,也给他们的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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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11-25

从《盲山 》到《亲爱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开始不断地向大众展现失去了孩子的父母,或者失去了父母的孩子们,都在遭遇着怎样凄惨的现状。而造成这一切后果的人贩子,例如被大家合力寻找的梅姨,就特别让人憎恨,却又因为法律的宽容而总让他们得到逃脱。在古代,人贩子的下场可就真的完全不一样了,要多惨有多惨。


为什么从古至今,总是会有那么多人喜欢铤而走险地去选择进行人口贩卖呢?最直接的原因,也不过是因为这是一劳永逸的行为,别人养大孩子以及女人,你什么也不用付出,直接哄骗拐带过来,转身卖掉就可以变成白花花的银子。

而且做这一行,又不需要什么技巧和门槛,只讲究一个,胆大心细不怕死就行。所以就总会有那么一些人选择走捷径,把心一横就可以坐等收钱了。在古代,有相当一段时间内,人口贩卖是不被打击,甚至是被默认允许的。而当统治者们发现这种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后,才开始又大力打压人贩子,通常都对他们施于极刑,并不手软

最早出现人口贩卖可能要从春秋时期说起,大家一定听过“质子”这一说法,虽然当时说的是将一些王公贵族人家的孩子拿来当人质抵押。但是连站在金字塔顶端的孩子都可以被当作筹码,又何况是普通人家的穷小孩呢?当时的孩子和女人被随意买卖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家庭太穷,父母也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并且也很少受到责罚。

这样的现象,一直到了东汉时期,光武帝刘秀发现毫不节制地买卖儿童妇女,不仅会引发无数家庭的悲剧,还会造成有人开始偷抢小孩和女人,并不合法地进行买卖。并且这些被买卖的人口也都很难受到好的对待,通常都会生活得很悲惨,甚至出现被折磨至死的情况

所以他开始下令禁止以奴婢买卖等为由进行的人口交易,一旦发现,就直接将其抓获,不分主从先砍了脑袋再运去车裂。而且有人举报人贩子还能得到十两黄金的奖励。这种十分严厉的刑罚一经实施,的确吓退了不少胆小的人。但有钱能使鬼推磨,做这一行总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所以仍然会有人偷偷进行着人口贩卖。

偏偏到了唐朝时,因为国家繁荣,并且当时有很多国外的劳动力因为比较廉价而被大量地贩卖进来。比如《长安十二时辰》里面专管小道消息的昆仑奴葛老,就是从国外被拐卖进来的。而且这些人贩子男的被称“人伢子”,女的被称为“伢婆”,异常活跃在各个地域。

正是因为突然又繁荣起来的人口买卖市场,极大地增加了犯罪概率,让当时的社会受到不小的影响。

所以当朝统治者又颁布了新的法令,贩卖人口的处罚被越来越明细化和规范化。买卖女子为妻妾的,被判流放,同伙和家人也得跟着坐三年牢;而贩卖儿童女子为奴婢,并且造成伤害的,就要直接被吊死了。这样其实打击面更广,一人犯法但是却出现包庇知情不报者,最后就是大家一起倒霉,都乖乖坐牢去。

在明清时期,对人贩子的打击,应该是到达了最为严苛的程度。只要你是人贩子,不论男女老少,主犯还是从犯,几乎都只有杀头一条路。唯一的区别,犯罪轻的,给你选个好日子去死,犯罪重的,不好意思乱刀伺候。

最为出名的就是清朝时有个老头迷信用小孩子的骨头来延寿,前后伤害了16个孩子。被老百姓举报后,直接惊动了嘉庆,气得他直接下令,将这个已经快七十岁的老头当场凌迟,没有半点迟疑。

其实看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在古代人贩子几乎是没有人能逃过一命抵一命的结果的。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又特别是这种拐卖妇女儿童,太过伤天害理的行为。所以,还是劝那些总想着一夜暴富而又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和自身努力的人,生而为人,务必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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