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实施公共能耗分摊的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物业实施公共能耗分摊的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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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物业实施公共能耗分摊的依据就是《物业管理条列》。(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列》修订)
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包括(第二项)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根据公区能耗使用给大家由大家分摊的情况,最终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上体现。最终还可参考地方法规。
第2个回答  2012-03-20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根据公区能耗使用给大家由大家分摊的情况,最终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上体现。
还可参考地方法规,比如合肥就不一样。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房〔2011〕41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注: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所以在合肥2011年8月1日后新建、首次移交的小区就不得收取公共能耗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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