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怀疑我盗公司资料不给发工资

我在公司担任一个小职员,主要与客户直接联系,所以手上有一些客户的资料,公司在我离职几天之后打电话跟我说公司我用过的电脑里客户资料没有了,说是我故意的,我用心解释说没有,公司依然不信一口就咬定我是故意的,由于之前我怕资料丢失所以备份了一部到网盘,得知公司这个情况后,我马上发了一个链接给到公司去下载。然后公司说没有18年和19年的资料,叫我发过去,这个我是真心没有啊。后来公司就弄了个保密协议叫我签,里面是各种陪偿呀什么的,讲的都非常霸道,完全是单方面的协议啊。我无法接受所以就没签,公司就说不签就不给发工资。事情整体就是这样!

1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有保密的义务不需要再额外签署;
2如果公司有附加要求,让你签所谓的”保密协议“须知”保密“并非无偿,说通俗一点就是”封口费“在《保密协议》中必须有保密的范围、保密的期限、保密期限内的补偿方式。没有保密范围大过宇宙,补偿一份没有,泄密按照实际赔偿,连企业预估都要算进去的说法。如此霸王条款本身是违法的;
3关于不发工资的部分,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可以拖欠员工工资为由,依法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只要证明你在公司上班,胜诉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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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8
你正常离职完成交接,就可以要求单位发工资
单位没证据证明客户资料是你弄丢的,不发工资属于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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