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买了一块废弃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因为没有考虑其性质,原本是个人购买的土地办理成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因为知道性质不同,想变成个人名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当时办理的时候,在规划图上由废弃地变成了工业划拨用地,现在不改变其使用性质,即使变成个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块地的使用性质还是不变的。请问这样做需要交出让金吗?需要什么手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