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贸公司出口一批餐具到新加坡,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按合同要求开来信用证,其中规定:“Shipment:not later than 30 April 2014. Expiration date: 15 May 2014.”该证并规定:“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600”。该外贸公司于4月15日将全部货物装船,提单签发日为4月15日,当受益人于5月7日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的拒绝。试问: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是不得晚于4月30日
追答是的,看错了, 这样看的话,只要单证相符,议付行无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