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题 急!】我外贸公司出口一批餐具到新加坡,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我外贸公司出口一批餐具到新加坡,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按合同要求开来信用证,其中规定:“Shipment:not later than 30 April 2014. Expiration date: 15 May 2014.”该证并规定:“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600”。该外贸公司于4月15日将全部货物装船,提单签发日为4月15日,当受益人于5月7日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的拒绝。试问: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银行拒绝是有理的,虽然你这道题里没提到交单期限,按题目里的船期与信用证有效期算,应该是15天,这样你4月15日装船,30日是最晚交单日,即便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依UCP600第14条规定,交单期限是装船日后21天内,你5月7日交单已超出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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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6
银行有权拒付,因为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船期不得晚于3月30日,但是你船期是4月15日,这是很明显的不符,这应该也是银行拒付的理由。追问

是不得晚于4月30日

追答

是的,看错了, 这样看的话,只要单证相符,议付行无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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