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2年后才能享受产假,合法么? 劳动合同上面他是这样写的,那么这份合同还有效力,还合法么?

女性同事需在公式服务满两年且购买社保满一年方能享受全额社会生育保险福利,否则聘用协议无效。
就这么一条规则。

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入职2年后才能享受产假”的约定是违法的。
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即“入职2年后才能享受产假”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有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这份合同还是有效的。
问题补充:
1、购买社保满一年方能享受全额社会生育保险福利,这是生育保险的基本条件,不是单位的恩惠或创造。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女性同事需在公司服务满两年且购买社保满一年方能享受全额社会生育保险福利”的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凭什么服务两年却只给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这条约定是违法的,应归于无效。
就这么一条规则。追问

不是服务满2年只缴纳一年的问题,那个不是我提问的重点。
我是想知道它里面“服务满2年才能享受全额社会生育保险福利”这个条件合法不~还有就是最后一截“否则聘用协议无效”这里又合法不?

追答

难道上面的回答还不够清楚?!
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服务满2年才能享受全额社会生育保险福利”的这个条件违法。
约定的条件违法,“否则聘用协议无效”的约定自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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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7
按照过去的企业职工管理条例规定,女工入厂,一年内不得结婚,两年内不得生育,现在已经取消了这个规定,因此,你单位的规定于法无据,是属于非法的,属于无效条款,应该取消
第2个回答  2012-03-07
不合法,合同违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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