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二级建造师是否有资格继续教育

如题所述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选择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120学时或完成申请增项注册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公共课内容包括:

(一)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专业课内容包括:

(一)近期颁布的与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三)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一)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及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二)从事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课程的教学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授课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论文每篇限一人计10学时,专著、教材5万字以上计20学时。

(四)参加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范等制订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以上工作充抵继续教育累计学不得超过60学时。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所在单位应督促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为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保证。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提出警告或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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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3
首先要清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概念。
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在取得资格证书之后,即取得继续教育的资格。
第2个回答  2012-03-23
所有注册已到期及注册即将到期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者
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又申请重新注册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3-23
国家级别的二级建造师应该网上应该有注册的。追问

已经查到已有注册章号 就是想知道是否可以进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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