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志愿兵新政策

如题所述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法规要点规定: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6、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文件执行。
《民发〔1978〕11号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志愿兵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属“兵”的范畴,“官”的待遇)。
7、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文件执行。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志愿兵(士官)制度的建立、成长,相关待遇法规概述:
一、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颁布历史背景:根据国际形势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准备对越自卫反击战和对苏防御的特定历史时期,针对部队现代化建设和作战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了“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志愿兵,是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兵中“头领”,又是军官的“助手”。为官兵之“纽带”,从而奠定了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使战斗力得以稳步提高。因此,“决定”赋予了志愿兵不同以往的士兵使命和相应待遇的特性 (即:“兵”的范畴、享受“官”待遇) 。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国发(1978)223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文件执行。享受工资待遇。
三、民发(1978)11号: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
四、民政部〔1979〕民优字第22号 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
五、参务(1983)243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六、《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2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部队基层有76种干部职务陆续改为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
七、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行一期一衔。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
八、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住房保障办法通知》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干部规定执行。
国家法规规定:志愿兵,是属于“兵”的范畴、享受“官”的待遇。

志愿兵的工作性质和生活特点:
1、生活艰苦性。军事任务决定了生活的艰苦环境,有的驻守在人迹罕见的高山、密林、孤岛、戈壁,甚至是生命禁区的地方,守卫边疆。居住环境差,在战时或突发事件时其艰苦程度更是难以想象。
2、工作时间长。由于国家安全不可忽视,尤其是节假日,更需提高警惕,时刻不能放松,无论白天黑夜、酷暑严寒,都要坚守岗位。每天工作,远远超过法定时间,两眼一睁忙到熄灯。
3、体能消耗大。政治学习,带兵训练、苦练杀敌本领,熟练武器技能、地形战术、作战协同,常年处于高强度繁重体力和脑力劳动。
4、伤亡系数高。新式武器装备杀伤力大,残酷性强,军人在履行职能时,遇到的危险是社会成员无法相比的,伤残死亡系数远高于其它职业。
5、夫妻分居苦 。家庭生活不美满,与社会人员比,经济来源单一,妻子家务压力大,经济困难,人性生理压抑,夫妻两地分居,“旱、旱死,涝、涝死”,享受不到“花前月下”的美好时光。
6、后顾之忧重。超长期服役12至15年,转业时年龄大,适应社会难,身体超长期“生命快速折旧”持续透支,感情孤独、心里、生理、精神失衡,烦躁焦虑。寿命已经折损。担心老年生活质量。
7、志愿兵上述超长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环境,是任何社会人员和企业“特殊工种”无法可比的,因此,更应该享受55岁提前退休的优待。
8、本照“老人老办法”,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国家基本法治原则。通俗的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因此,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生搬硬套、抗拒国发(1978)75号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的国家意志和1978年3月7日至1983年2月3日期间入伍的志愿兵依法享受“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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