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及改进对策

如题所述

  近年来成立的商业银行,大都是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架构建立的,它们构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中坚力量。特别是股份制改革后的国家控股四大商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导主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对我国国有银行企业的一种制度安排,对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甚至国家安全,所以商业银行建设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国有四大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正在按照预定规划进行,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国银行也即将在我国A股市场上市,中国工商银行基本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中国农业银行正处在股改进行中。然而,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中,由于制度安排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矛盾问题,而这些问题现阶段又将在短期内存在,于是在金融企业内部构成了内部风险的隐患。本文就这种风险隐患的形成及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在即将迎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环境下,商业银行防范风险隐患的对策及建议。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存在的风险隐患

  我国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已经进行了(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陆续在各交易所进行有计划的上市工作。然而,可以看出,为了与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形式相适应,我国的商业银行改革采取的是渐进式、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改制后的商业银行并非是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它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外部环境的改善而完善。因此,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渗入,其存在的风险隐患须引起充分的重视。

  (一)我国股改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我国改制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问题。如刚转型的两大国家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一一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后,银行先后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已具备形式,股东大会的大股东在中行和建行都是代表政府持股的中央汇金公司。然而,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一些关键性的治理权力如选择和撤换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不是由大股东左右。董事长由中组部选拔任命,董事中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有限,选聘过程仍带有政府任命行为色彩。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机制没有充分体现。董事会是否有能力担当决策角色令人质疑。银行管理层不是通过竞聘上岗,多为上级指派,董事会不能对经理层构成有效约束。官员行长并非能够取代银行家。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但监督工作没有太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供借鉴,监事职责的定位在实践中摸索,独立行使职能方面有待完善与深化。

  (二)委托人利益与代理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上市后,新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原来的政府、行长、雇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变为股东、雇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行政授权委托变为资本授权委托。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并非总是按照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由于两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代理人不免会做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并非是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这就形成了委托代理的隐患的主观因素。再有,上市后的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仍然保持国有股独大的状态,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不确定的,所有者的主权往往被分散到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而政府的目标常常不和资产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即使是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着目标冲突,很多上市大型国企的股东与管理层、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暴露出国有股独大带来的委托代理两难冲突。不同的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导致对经营目标索取各异,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使得经营目标实现难以确定。委托代理风险由此显现。

  (三)人才配置的制度性缺陷依然存在
  目前,改制后的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在逐步上市的过程中,已接受市场化竞争的挑战。但在高层经理人员的选拔上却未按照市场化运作,仍由政府任命。虽然有人把这一问题归咎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但作者认为,这种现象与意识形态及人事管理体制相关。我国存在典型的“二元性经理市场”特征,即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的“外部经理市场”,以及国有企业内部形式上存在的竞争选聘经理的“内部经理市场”。
  实质上,我国目前的人员管理方式是,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任命制,而对中低层的银行工作人员实行选聘制。这种“对下不对上”的用人机制,产生很多弊端。关系人情左右着人才的选聘,导致重要岗位人才的选拔不尽人意,出现一种怪圈,该辞退的人员不能辞退,优秀人才不能上岗。特别是不同层级的管理岗位,德才兼备的人才不能被选拔到管理者的岗位,这给商业银行管理造成了不能量化的损失。更有甚者,一些管理者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关系人员从网点或其他单位调入关键业务部门,但他们又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致使相关关键业务管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在薪酬的设计方面,不能体现激励机制的作用。由于国家控股银行高层管理者按行政级别制定工资标准,而且工资高低与经营业绩相关度不明显,使得经营者贡献与回报不对等,轻者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重者钻内部控制管理的空子,人为造成内部管理隐患。

  (四)没有形成完备而成熟的监督管理机制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政府管理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社会监督、行业自律都是有效的监管手段,但从其监管的内容、制度与有效的力度看,特别是金融业务的交叉监管协调方面还没有适应银行业多元化经营发展的要求。2006年5月证监会下发的149号文件中对“银证通”业务的叫停,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方面提出了质疑,这实际上是潜在地对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提出了挑战。
  从改制后的商业银行的内部体系监管看,仍然存在着探索监管职责定位的问题。对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没有太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供借鉴。在尽职监督、财务监督、内部控制监督等方面虽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从宏观的角度,监事会的意义并不完全在于找出一些细节的问题,而在于从个别看整体,从局部看全局,从苗头看趋势,把握住重点,防患于未然。这一工作成效尚需在实践中摸索,进一步完善和总结。

  二、蕴涵风险隐患的深层次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属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制度安排。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进程,目前只是完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没有对深层次的公司治理结构、委托代理关系、人事制度、监管机制进行彻底改造,这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现状考虑的。因此,在现阶段改革的初期,仍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可以将其看成是发展的大趋势中的小曲折,在今后的改革深化中,逐步加以改进与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外部经济环境决定了改革不能操之过急。这种外部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内经济与国内金融市场,一个是国际经济形式与金融全球化。国家推行商业银行上市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目前经济发展形势看,国内国际的金融系统风险已在大量聚集,如果改革的公司治理结构步伐太快,势必造成金融风险的极度释放,导致金融危机,反而会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改革应适度稳步推进,将风险隐患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改革的方向保持不变。
  国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改革过程就是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是改变既有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国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变迁过程就是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管理经营权的下放。产权制度的变迁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而金融创新的过程伴随着金融风险。金融制度的创新,本身都存在风险。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由国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改革过程中同样蕴涵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改制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作为过渡,银行的最高管理者实行委派制,可以规避银行风险,使银行的发展控制在管理当局的掌握中。但从银行的长远发展看,银行管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银行作为经营者,也将在市场经营中博弈,政府干预过多,势必影响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当时机成熟时,逐步将最高管理者的选聘推向市场,变行长领导为银行家决策。相应地,使董事会向股东负责,行使经营决策权,选聘管理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机构;监事会在实践中摸索形成一套内部监管制度,建立内部监管的防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促使银行完成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

  (二)建立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代理人之所以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很重要的原因是两者的预期目标不一致。如果是两者朝着相同的目标努力,那么就可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激励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它将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共同的目标。

  (三)加强外部环境的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
  成熟和高效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保证,是形成竞争机制的前提。同时也能形成对经理人的自我约束、外部监督作用。良好的职业素质的培养,使经理人能够诚信契约、任人唯贤,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代理人造成的风险隐患。

  (四)尽快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上市后的商业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内部监管中促成“三会”的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监事会充分行使其职权。除此之外,应加强经理层、董事会、员工的自我约束意识,减少风险隐患发生的环节。外部监管中对于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实行监管协调的金融监管方式,发挥政府、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联合监管。我国即将迎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上市后的商业银行将参与金融全球化的循环,特别是防止外资通过参股并购的行为间接控股我国上市银行,因此,监管中应借鉴国际监管的经验,加强立法监管,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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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20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克服自身弊端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国有商业自身的现状又决定了其股份化改革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而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其股份化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寻求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资本在管理、监督、营运等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探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新型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选择确定,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要依据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商业银行产权制度要求的一般规律,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已有的实践和经验;二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政治形态下的市场经济对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提出的特殊要求,紧密联系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客观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目的。实践证明,股份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灵活有效的产权组织形式,同样也适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一)有利于增强国有商业银行在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决定了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对此,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在政策性业务分离之后,各国家专业银行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运营机制运行。1994年后,三大政策性银行先后组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则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进我国国民经济支柱——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国有企业改革。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企业资本运作效率的提高。这无疑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事实上,在西方银行业,股份制已经有了很长的发展历程,至今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在我国,一些新兴商业银行也相继实行了股份制,虽然在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是,它们在资本、资产收益率和增长率方面的不俗表现也证明了它们具有开拓进取的巨大潜力。相比之下,占据主要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独资产权制度则充分暴露出其市场竞争中的较大劣势,严重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必将有利于增强其在市场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有利于克服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运营中的诸多弊端

实践证明,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运营中存在很多弊端,不能真正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从而不能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这是因为:①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全资所有,即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行使出资人所有权。由于政府同时又是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它可能凭借其特殊地位,对国有商业银行给予特殊照顾,因而使国有商业银行淡化竞争意识,弱化经营管理。②由于中央政府是通过具体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为代表来行使所有权利的,各地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③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成员依然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他们对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为剩余索取权要归国家所有;他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不承担责任,因为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最终是国家。这样,国有商业银行的责权利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④由于产权的单一性,不能充分发挥地方、企业和客户的积极性。同国有独资相比,股份制形式则具有许多优点,如产权多元化,分散风险,有利于两权分离,银行成为真正的法人,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灵活调整资本结构,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等。股份制能够将非国有经济股份引入国有商业银行,让非国有资本股东与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商业银行经营者的选择和监督,就可以解决现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模糊而导致的种种弊端。既能克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足,保证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又能将有经营才能的银行家选拔到经营者的岗位上,促进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有利于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机制

在国有独资的形式下,政府承担了一些应由微观主体承担的职能,政资不分,市场经济的客观主体和微观主体职能混杂。政府同时具有行政主管和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身份,对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的干预能力,同时由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对称,这种干预往往不是从经济效益出发,而更多的是出于官员的私人好处,因此,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实行股份制后,国有商业银行董事长变为出资人代表,确立了银行法人地位,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就可以按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自我约束,同时,中央银行也能对其进行更加有效地监督。

(四)有利于增强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的控制力

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虽然仍保持同业垄断地位,但是其资本基础主要靠国家信用来维持,难以对社会资本加以控制,具有潜在风险和泡沫性。实行股份制以后,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由于国有股占控股地位,银行的国有性质仍不会改变;在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的基础上,可以扩大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股权多元化有效地降低了国有资本风险,消除了潜在的泡沫现象,可以大大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

(五)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国际化的发展

股份制是跨国银行普遍采用的形式,也是较为灵活有效的形式。就我国国外银行而言,基本上都是采用股份制。国有银行要真正成为跨国银行,股份制应是其产权制度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经济包括金融的相互依赖程度大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必须尽快提高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国际竞争力,加大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力度。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与世界市场的联系将更加深刻和广泛,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尽可能地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而股份制正是国际上银行资本或产权组织的一般制度,是一种国际规则和惯例。因此,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国际惯例,将更加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

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还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仍然需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还要承担一部分政策性任务。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国有资产十分庞大,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吸收足够的社会资金用以建立适当的股权结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分步进行。其基本思路是:第一步,为建立股份制创造条件,实现市场化运营。政府要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按照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改革现行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加快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尤其是发展证券市场,为银行上市提供有利条件。第二步,在国有独资公司的基础上,向部分企业法人和基金组织等出售部分股权,形成责任有限公司。第三步,在前面的基础上,发展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改造。这种改革既有某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作参照,同时又容易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所接受。

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必须统一思想,统筹规划,由点及面,稳步进行。尤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资本的清理、核定与处置问题

对现有国有银行国有资本进行清理、核定与处置,是国有银行股份化改造的基本环节,其目的是摸清、核实国有银行国有资本的真实存量,以便于下一步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的配置与管理。国有资本的清理核定应当以各国有专业银行整体为单位,而不能按分支机构单独个别进行。核定范围既包括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存在的国家拨付及银行留利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增值,还包括银行在国内外信誉、形象或知名度等方面的无形资产价值。对于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应冲减国有资本。对于尚可挽救的债权,或进行“债转股”;或以资产债券化形式出售;或仍以债权形式保留,补充抵押或担保,限期收回;或按有关破产法规定强制收回债权等。

(二)关于国有股份比重的确定问题

科学确定国有股份比重,不但有利于吸收非国有资金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且有利于形成
有效的约束机制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或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国家或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具体实践中,要贯彻国家控股和节约国有资产的原则。不同性质的股份制银行中,国有股份的比例应有所区别;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制下的银行,原则上国家股应达到51%,但实际上,这类银行还可以根据股权分散程度,适当降低国有资本股份的比例。对于规范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制的银行,由于其股份分散、股东众多,国有股份完全可以降到50%以下。在国有资本达到控股水平后,应鼓励地方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等。

(三)关于国家控股银行国有资本的管理与运作问题

对国家控股银行的国有资本应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作,使国家以较少的资本能够控制较多的金融企业,通过集资招股解决我国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将股份公司科学的管理机制引入到国有银行的经营管理之中,使国家控股银行充分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注意发挥银行控股公司的作用。银行控股公司作为各股份制银行国有资产的控制管理机构,可以送派或者聘请专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代表进入控股银行的董事会,以大股东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运作,以满足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还要根据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维护整个银行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别是对于上市银行的国有股份应允许其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灵活运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关于国有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问题

由于国有股份制银行的国有股权只能由政府工作人员来行使,而政府工作人员又不是真正的股东,其个人利益同股份银行经营状况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在行使股权时,很难像真正的股东那样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这样,国有股权益依然存在着无人真正关心的可能性。因此,解决好国有商业银行中国有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由谁充当股东或股东代表,而在于如何建立起一种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具体设想是:第一,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第二,组建金融资产经营机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要在二者之间建立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将股东代表的经济利益同国有金融资本的盈亏情况直接挂钩,力求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成员身上。另外,还要吸收各种公有法人参股,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公有性质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多元化,从而对国有股权代表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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