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怎样保全自己的财产和劳动所得在以后离婚的时候不被对方分走

婚后怎样保全自己的财产和劳动所得在以后离婚的时候不被对方分走

最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引起每个人的关注: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比例等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就是说,不管你为这个家付出多少、结婚多久,万一离婚,婚前对方买的房子和你没关系,你只能获得共同按揭部分的补偿。
虽说这只是个意见稿,但是却引起了各方关注,在房价如此高的时代,“净身出户”就意味着无家可归。本刊特地邀请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宋辉谈谈现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前公证等问题,同时针对婚前买房的典型情况分析法律认定的原则。
【案例】刘先生刚工作就由父母资助,付全款16万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5年后刘先生恋爱结婚,随着孩子出生,妻子与其商量想将居住的房子卖了换套大的,刘先生同意了。不过,刘先生父母心里犯了嘀咕,原来的房子是刘先生的婚前财产,现在可以卖80万,新房肯定要写儿子和媳妇两个人的名字,万一小两口闹矛盾,这房产就要被分走一半。刘先生父母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财产如何认定?如何保证刘先生的婚前部分财产不被“共享”?
【律师解答】
刘先生将原来的婚前财产出售再买房之后,没有特别约定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如果不想自己婚前的房产“被共享”,可以与妻子就该处房产变卖款的所有权作出书面约定,也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作出证明;刘先生也可将该处房产的变卖款偿还于父母,再由刘先生的父母将该笔变卖款指明赠与刘先生,或者作为借款借给刘先生夫妇,也可由刘先生的父母直接作为出资者与刘先生夫妇共同购置房产并约定房产份额。
【律师解答】
如果王小姐离婚,该房产首付款应属于王小姐的个人财产,婚后王小姐和陈先生共同偿还部分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有法律并未对房产升值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考虑上述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判令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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