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吗

如题所述

现实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任意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情况,多是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是为了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甚至是用人单位领导为打击报复劳动者,以单位需要或者用工自主权等名义,通过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并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来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当首先审视其合法性,再作出正确处理,切不可莽撞行事,以旷工等形式消极抵触。
一、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件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含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又包含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形成的管理关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并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薪资水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与职、薪升降来实现自己管理自主的权利,确实是必要的。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此,《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第18条规定:“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其中规定企业对未上岗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作岗位上工作;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第19条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其中规定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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