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

如题所述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7、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8、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9、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10、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13、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4、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

15、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化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方面,为全面从严治党和依纪依规治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组织部门要切实把党章党规贯穿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始终。

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深学“六大纪律”作为一种内在自觉,在学习中明礼、增智、提能、立德,进而提升境界、增强党性。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举一反三学、联系实际学、持续深入学,使认识更深一步、理解更深一层,真正做到学而懂、学而信、学而用。“志之所向,无坚不入。”

党员干部要坚定信仰,时刻注意锤炼思想定力、战略定力、道德定力、信仰定力,切实增强“三个自信”,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以群众纪律养成促群众感情扎根,努力在书本中习得群众方法、从典型处强化群众观点、于实践中践行群众路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六大纪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坚守“六大纪律”的底线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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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15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其主要内容是;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

    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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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11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7、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9、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1、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3个回答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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