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突发脑溢血工厂要负什么责任?

请求帮助,有没有律师的朋友们,帮帮我、发生地,杭州萧山事情:2010年2月1日,因为服装厂过年赶工,从早上八点加班到夜间十二点,星期不休息。导致在加班时间突然晕倒,送到医院,查出是突发脑溢血,病人只有二十一岁。工厂并没有给员工买任何保险,发生这样的事,现在病人还在医院住着治疗,到目前工厂只付了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之后就不在问了。这样的事不算是工伤吗?当地的劳动局,并没有给出任何合理解决的答案。包括当地的政府也是这样,一直在维护工厂。难道到那边的外地人,累病了就应该吗,得不到解决吗?活该这样吗? 想请律师的朋友们,帮我看看,这样的事,算不算是工伤?如果是,工厂应该负怎么样的赔偿,如果不是,应该有什么样的赔偿?像工厂没给员工买任何保险,没有任何责任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议您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聘请律师维权。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您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请律师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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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2个回答  2013-11-08
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未死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
第3个回答  2013-11-08
要视工厂的实力作依据才好办,工厂没给员工买任何保险是违法的,有相应责任,另外可找工会共同协商
第4个回答  2013-11-08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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