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存放易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二)、(三)项火灾危险性高且远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扩展资料:
第三十五条“消防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消防技术人员的培训,增强防火能力,打击和救援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按照国家标准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