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预算员,从单位辞职后,最后一个月工资到现在未给。已经三个月了,我应该怎么办?

4月30日提交辞职信,6月30号离开公司,公司规定辞职时间是半个月。现在公司要求我把未结算完的工程继续做完,否则不给我工资。这个要求合理么?

  以下是辞职的正确做法,如果你还做的不够好,按下面去完善,包括你提的问题下面都有答案。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法律规定的名称,再找到对应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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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2
工作总有做不完的,辞职是可以交接工作的,不给工资就是不合理的,可以找劳动部门投诉。
第2个回答  2011-10-12
哈哈,事情做完才走如果没做完就走,有点不道德了,到时候也不会落下话柄啊。真是年轻有为啊追问

如果是因为我的原因,你这么说,我承认你有道德!没弄完并不是我的原因,就是我走后应经三个月了,还是没弄完啊,整个结算从去年年底弄到现在还没弄完,在弄一年,我一年后再走吗?没弄清原因,就不要着急评价别人的品德!你这么做,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追答

呵呵,我是老板的话,也不一定给。但那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啦

第3个回答  2011-10-12
赶紧去要啊,要是不给,你就告诉他你要去工商或劳动保护部门投诉,吓不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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