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举例说明

如题所述

  您好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我国合同无效只有52条规定的这五种情形。而合同法47、48、51条规定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区别二者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就变为了有效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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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3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效力未定合同,签订合同时,可能还没法确定是否有效,但可以以后追认效力。
第2个回答  2011-09-23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本身无效,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都是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是指签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权代理的。需要其他人的确认才可产生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若不被追认则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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