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 大理寺 是做什么的?

如题所述

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答理院。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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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9

不同朝代对于大理寺的运用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具体的工作都是差不多的。古代大理寺属于一个审判机关,他基本上用于一些官员,还有自己宫中的妃嫔,因为如果他们有一些自己做的事情很难去经过别人的定夺,还有一些人会栽赃嫁祸给别人,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判断出案件的真假,找出真正犯了错误的人,然后去处罚。

一、大理寺的产生

因为在地方官员的政治上,有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为了避免这种案件的产生,会导致民心不稳的现象,人们才选择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大理寺也相当于现在人们眼中的最高法院,不过他不能完全的代替最高法院的职责,他只是最高法院的一小部分。有了这样严密谨慎的结构,很难让那一些人因为工作的权利来让一些无辜的百姓面临死的悲剧,也是保障了人民的安全。

二、大理寺判案流程

首先如果有一些案件需要报告给大理寺,大理寺在接手处理的这一件事情之后,并不是立马执行的。因为大理是在判断案件的时候,也有可能会受到自己的私心的影响,在之后必须要再交给刑部进行一次重新的审核。再申报中书门下,最后只要给君王过目就可以了。因为君王日常的行程是有限制的,所以在管理这些事件上也很难做到亲力亲为,所以在判断一些比较大的案件,以及必须要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才需要经过君王的同意。

这样一系列的流程大大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也让寻常的百姓人家有了对自己性命的保障,让社会的治安逐渐的稳定下来。大理寺的存在让匪徒不敢在社会上为非作歹,同样也让君王的统治更加的顺利。

第2个回答  2013-09-25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其实就是古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高级监狱。
第3个回答  2013-09-25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第4个回答  2013-09-25
貌似用来,审犯,皇亲国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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