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基本原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

  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报讯 2007年7月20日,丁益民在人民网发表文章说,《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的有六条之多。公开人大的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监督法实施虽有半年多时间,但有的地方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还未引起高度重视,重监督、轻公开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加深对监督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开工作,以实现监督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他认为,人大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照监督法和监督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在公开的同时,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尽保密的责任。公开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职,严重的属于违法。二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当今是信息时代,一定要在有效时间里将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公布于社会,否则将降低或消弭信息价值。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一经通过就应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计划、财政、审计报告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全面公开的原则。要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了解人大监督的计划,监督的过程和监督的结果,知悉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要保证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他说,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要建立公开工作制度。要将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效、公开的程序、公开的方式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向社会公开的工作规范,同时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证人大监督公开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其次采取适当的公开方式。法律对人大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的载体,没有作出规定或限制。目前普遍采用的媒体公布、期刊公布、网站公布、新闻发布、宣传栏和电子显示牌公布,甚至短信公布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要根据内容的要求和效应的程度而定。公布不同的内容,要适当选择不同的载体。如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决定适合在媒体公布,而一般的审议意见则适合在期刊和网站上公布。公开比公布的内涵要广,公布是公开的一个基本方式但不是全部方式。如人大对一些特定问题调查结果。针对特定人群或事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局部保密的材料等,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类似国外议会的做法,公民或者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到人大机关查阅相关文件或经申请旁听人大有关会议。再次要设立补救措施。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其法定职责,如果不依法进行,公民和组织有向其问责的权利,人大常委会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公布。如果公布失实也必须予以公布纠正。人大工作人员失职或渎职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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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25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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