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发了逮捕通知书后,调解成功,能否放人?

我朋友找人打了别人致轻伤(有法医鉴定),以寻衅滋事被关在看守所,两家于2007年9月28达成调解协议,可是公安局于9月27日10点已经下发了以故意伤害罪为逮捕理由的逮捕通知书,公安局的人说,要经过检察院,法院后,才能定案。我们不想经过检察院和法院,我们应该怎么办?找关系能从检察院撤下案子吗?

那得看你多大的关系了
刑法规定,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多数犯罪由国家追诉,一个人一旦触犯了刑法中非自诉的罪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不起诉的规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找检察院的人只能从以上几点中弄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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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0-13
楼上所述不当,法律是公平\公证的!靠关系只是存在的个别不良风气.
楼主所问:不行!已下逮捕通知书的,必须经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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