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找人打了别人致轻伤(有法医鉴定),以寻衅滋事被关在看守所,两家于2007年9月28达成调解协议,可是公安局于9月27日10点已经下发了以故意伤害罪为逮捕理由的逮捕通知书,公安局的人说,要经过检察院,法院后,才能定案。我们不想经过检察院和法院,我们应该怎么办?找关系能从检察院撤下案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