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或撤销它们的区别?什么情况下?

如题所述

一、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发生合同应有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第三人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扩展资料: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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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7

一、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发生合同应有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第三人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扩展资料: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单方返还、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即单方解除,是指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在出现一下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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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27
一、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不同: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相对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欠缺的合同有效要件不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合同的合法性),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相关人员的利益。
其中,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瑕疵,如限制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欠缺的是“意思表示真实”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生效要件,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相比,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无效状态无法改变,并且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者由善意合同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都是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同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48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被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为1个月,在此期间内,第三人应该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就意味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即为当然自始无效。
二、适用情况:
待定合同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47条、48条和51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效合同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按照《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合同行为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情况:欠缺民事能力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已生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权撤销。经撤销的合同自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驶撤销权,该合同效力继续。

    情况: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无效合同:定义即为种类分类。

情况:参照《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无效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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