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定罪,但是必须满足金额达到一定损失数目的条件。只要年满16岁,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又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定罪。
一般情况下,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金额不是很大或者情节不严重的,通常都是赔钱解决,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的人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然,如果被害人对其不谅解的话,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一般来说,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应该负责赔偿或者把损失的财物复原。
有人会问,为什么损害他人财物要涉及到犯罪呢,不是赔钱就行了吗?如果损害他人财物,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按照赔偿处理,那么就真的是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了,在我理解是,定罪是为了增加“犯罪成本”。
任何犯罪行为,一定被确认了,都以“自由”和“时间”来支付,才能确保比较公平。因为人跟人之间,贫富的差距还是蛮大的,只有时间跟自由是一致的。
站在社会的立场和大环境下,不管是金钱补偿或者是情感谅解,都只能作为参考的存在。举个例子,如果损害他人财物只要赔钱就得了,那么有钱的人可以不断地损害他人财物,反正赔钱对于有钱人来说,并没有多大的损失。但是如果定位犯罪又不一样了,他们可能会因此要坐牢,一定程度地失去时间和自由,这个是金钱没有办法弥补的。
至于为什么损害他人财物金额巨大的话,除了赔钱还要坐牢,那是因为刑法的立意在于引导社会大众更好地尊重别人的“财产权”,不要随意损失或者毁坏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