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是什么

如题所述

您好,这是民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4. 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7.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8. 物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9.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由权和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10.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其债务,以便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11.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权利。

12.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3.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 提存:债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向债权人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行为。

15. 不当得利之债:指因不当得利的事实而受益人和受损者之间产生的债的法律关系。
二.简答题
三.。
1.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调整型实体法。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3. 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4.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要成立法人组织须具备以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述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行为的标的必须确实和可能

6.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民事行为(3)因欺诈,胁迫而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7.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2)须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错(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8. 物权的特征-------(1)支配权---物权失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绝对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绝对实现其权利(3)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排他权---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权利,禁止他人的干涉。
9.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基础,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因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1)善意取得(2)添附(3)收取孳息(4)无主物先占(5)拾得遗失物的方法取得。

10. 债的特征--------(1)债是一种法律财产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11. 债履行的原则-------债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债的履行原则有以下几项(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履行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5)情热度履行原则

12.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以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3.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无形支配(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是不动产物权,也可以是动产物权(3)用益物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4)用益物权是权利实现与权利取得同时发生,而担保物权则只是在权利消灭时才能实现其权利。

14.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当然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4)要约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15.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1)须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2)管理人在主观上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3)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确系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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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1
法律这玩意字字精辟,所以民法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段话每一句话全是重点,必须一字不漏倒背如流,漏掉一字,后悔一生
第2个回答  2012-01-16
民法的重点是权利!理清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撤销权你就无敌啦!
第3个回答  2012-01-11
民法的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物权法中的物权的变动,担保法,合同法总论部分 法律教@育%网
第4个回答  2012-01-11
当你需要民法的时候它就是重点,不需要的时候它就在那闲着,但对于正在需要它的人就是重点。 就是说都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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