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如题所述

网友你好:《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是如何认定重复起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对判决不十分满意,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诉,而是进行重新起诉,这样不但造成诉累,而且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扰乱了司法秩序。因此,才做出如上规定,对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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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06
网友你好:《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是如何认定重复起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对判决不十分满意,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诉,而是进行重新起诉,这样不但造成诉累,而且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扰乱了司法秩序。因此,才做出如上规定,对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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