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有效遗嘱的形式共有以下几种,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灭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录音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六、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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