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怎么选 ?

如题所述

小区物业怎么选,是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之后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依据如下:
1、要依法选聘、解聘。遵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是,要注意遵守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要注意,公开招标、择优选聘是考察的方法,目的是激励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同等水平应当考虑老物业服务人优先。
2、利用选聘时机核查、分析原有服务与收费状况。《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重点规范物业服务应尽义务,强调依法订立合同及服务范围、涉及物业承接查验与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涉及相关秩序的维护;其中第九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中,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依照《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有部分的数量、质量(价值)有关。因此,缺乏客观公正的承接查验结果,核定服务成本必然“弄虚作假”,构成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能够依法有据核定服务成本与服务费用、注重规模效益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可以体现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水平。
3、更换物业服务人要预留充足的交接期限。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需要新物业服务人提供专业的物业检查验收服务。业主委员会要组织新、老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检查验收以及有关工作的交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交接工作。
4、要依法移交、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如实告知前物业管理应尽义务的状况,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逐项核实,发现未尽义务以及损害业主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物业服务人要履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义务。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所列各项义务;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尚未履行前述各项义务却收取服务费用,业主要依法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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