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不服怎么办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拿到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公安机关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会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则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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