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局对开办个体诊所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根据实施方案,鼓励开办个体诊所必须同时符合九项条件。首先,申请者应是厦门市户籍,在厦门市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申请者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厦门市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应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最为重要的是,符合条件的退休或离职专家只能开办一家诊所,不允许其他医师在该诊所注册执业。对于那些符合上述八项条件已开办个体诊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市卫生局特别指出:对于符合开办诊所规定条件的医师,各区卫生局应当优先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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