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中途提出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但承租人并没有得到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因可能是房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作为违约金来承担违约的责任,而承租人对用押金2000元来承担违约责任不赞同,因而第四个月仍然在承租的房屋居住,我们一般认为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合同标的(就是租房合同中约定的年租金)的20%(这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不能违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支持,所以承租人继续租赁房屋的行为视为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若承租人只是口头表示要退房(并未书面签订退房合同)而继续居住该房屋,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数额支付第四个月的租金,房屋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条款,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剩余租房期租金的20%。
所以即便协议明确了如果提前退房不退还押金的条款,但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能把押金的一部分(该部分为合同标的的20%)作为违约金扣除,剩余部分须还给承租人。
追问不是我们不愿意,是他说好要退,但是一直没有给我们房子钥匙我们也同意,如果不是他自己出尔反尔,我们也没打算扣他的押金。那如果20%就是剩下九个月的房租9000,应该收违约金1800吧?
追答没错,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