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犯盗窃罪。金额1500元。车子有套牌。车主是老公。在一起7年后我们两个的存款父母补添了一半的钱买的。平时代步接送孩子上下学用的。法院在3月28日下达的判决书,对援助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都有做解释。法官称车子系作案工具根据刑法52条规定进行没收。而刑法52条规定是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本人物品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吧?开庭前家属打法官电话(座机)一直无人接听。主动问了援助律师才知道3月28号法院就下达了判决书。之前家属一直都不清楚打电话给看守所询问(以为可以见到老公,想了解他的想法再做决定)清明节放假前打电话到看守所让我周一去,结果周一也没有见到。看守所说没有过上诉期不能见人。现在眼看就要过上诉期了。今天拜托了援助律师让他明天去见见老公。律师委婉表示忙完了有时间就去。现在很无助。。。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是老公。二老年事已高,孩子4岁多正是离不开人的时候。。犯罪了就要承担处罚这我明白,但是我们家属应该没有做错什么啊!今天去了法院,本来想见见法官但是法官打电话到法院大厅和我沟通的…法官拒绝了我申请当辩护人的请求。句句官腔打发我,我争辩不过只能作罢。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