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犯罪车子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没收但车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没收吗?

缓刑考验期犯盗窃罪。金额1500元。车子有套牌。车主是老公。在一起7年后我们两个的存款父母补添了一半的钱买的。平时代步接送孩子上下学用的。法院在3月28日下达的判决书,对援助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都有做解释。法官称车子系作案工具根据刑法52条规定进行没收。而刑法52条规定是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本人物品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吧?开庭前家属打法官电话(座机)一直无人接听。主动问了援助律师才知道3月28号法院就下达了判决书。之前家属一直都不清楚打电话给看守所询问(以为可以见到老公,想了解他的想法再做决定)清明节放假前打电话到看守所让我周一去,结果周一也没有见到。看守所说没有过上诉期不能见人。现在眼看就要过上诉期了。今天拜托了援助律师让他明天去见见老公。律师委婉表示忙完了有时间就去。现在很无助。。。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是老公。二老年事已高,孩子4岁多正是离不开人的时候。。犯罪了就要承担处罚这我明白,但是我们家属应该没有做错什么啊!今天去了法院,本来想见见法官但是法官打电话到法院大厅和我沟通的…法官拒绝了我申请当辩护人的请求。句句官腔打发我,我争辩不过只能作罢。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谢谢了🙏🙏

如果车子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持有车子财产的所有人,都要为犯罪车子负有责任,只不过是轻重罢了,车辆登记在丈夫名下,基本就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除非妻子提出离婚,法院并案处理,否则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车辆被认定为作案工具,被没收的结果,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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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0
盗窃中使用的车辆是否作为作案工具没收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是专门用于盗窃的车辆,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尔盗窃中使用的,不认为是作案工具,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法院判决已经将车辆定性为作案工具,是要没收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2个回答  2019-04-10
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车主是你丈夫,可以没收。没收后不影响你们的正常生活。如果有其他财产没收后影响基本生活,可以向法院提出来。
第3个回答  2019-04-10
车辆登记在丈夫名下,基本就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除非妻子提出离婚,法院并案处理,否则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车辆被认定为作案工具,被没收的结果,无法改变。
第4个回答  2019-04-09
没收并无问题。
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罪犯(即你丈夫)索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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