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差一天被辞退,工作期间公司没跟我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没给我买过一分钱的保险,叫我走的那天也很突然,上午工作下午就跟我说不用来了。然后我生气的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我第二个月起到我走那天的双倍公司及三个月的保险费还有半个月的工资赔偿。相关部门受理了案件,我手里的证据就一份离职证明和我的工资条。可是很多人说我这样的案子不会赢,时间拖得越久对我越不利。我现在都不知道我这案子怎么办了。值得坚持吗?
如果都说我做的是徒劳的事的话我就撤销申请去。
越来越灰心了!
我的工作时间是从2011年9月13日到2011年12月12日,离职证明上有写,对方终止我工作的理由是说我不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当时就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也没讲正式合同签多久。
追答,《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还有关键的一点,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若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试用期就是合同期限
啊?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也没说转正合同签几年,然没签合同正常啊?那么试用期也是没有什么保障的?
追答看来你没合同方面的证据
你等结果吧
自己打的仲裁一般劳动者法律知道欠缺,证据上会有不足的地方。
已经仲裁了就等结果吧
现在再补救也不太可能了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