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有以下区别: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二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即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一个月。
(7)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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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10
行政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的区别:(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6)审理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二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即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一个月。(7)性质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审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第2个回答  2020-0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62条是当事人二审诉讼程序。条款见如下: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3个回答  2019-04-11
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一律实行开庭审理;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二审中。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一审中的原:(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既可以充当上诉人。(5)裁判方式不同。(7)性质不同,可以作出维持判决,没有资格限制。(6)审理期限不同。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依法改判两种,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认为事实清楚的,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即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一个月,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第三人,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被告。(4)审理方式不同,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确认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地位是固定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资格限制。《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撤销判决,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原审中的原告行政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的区别;而二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第4个回答  2013-11-19
行政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的区别:(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6)审理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二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即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一个月。(7)性质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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