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工资支付项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它工资。
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奖励;②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职工死亡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等;③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④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工资支付的标准:我市企业职工根据职工所在岗位(职位)及技能,实行企业工资的按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实行技能工资的按《无锡市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参考表》执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按《无锡市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参考表》及《无锡市企业职工岗位工资标准参考表》执行。
(3)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工资支付的时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①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7)企业特殊人员工资支付:
①关于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由企业决定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职务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后,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②其他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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