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隋唐时期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和刑部因时代的不同关系也就不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

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拓展资料

1.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2.刑部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明代废除三省,只存六部,故刑部职权大为提高,不过明代有一点特殊,它的特务机构即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特别发达,故至明中、后期时,基本对官员甚至包括普通百姓,锦衣卫和东西厂的处罚、行刑范围大大超过了刑部。

清代虽然废除了明代的特务体制,但满人岐视汉人至甚,虽不象蒙元一般将人民分成四等人。但满汉界限还是很分明的,汉人民众包括官员,基本由刑部处罚,但对于满人(其时称为“旗人”)只能由全满人担任的“步兵衙门”和“宗人府”来处罚,汉官不得过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理寺

百度百科。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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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0
请注意!!大理寺和刑部因时代的不同关系也就不同!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当然在三大司法机构的上面还有皇帝,主宰一切行政、司法、立法的权力。   隋唐时期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地方的行政机关。例如在州(郡)一级中设立“曹参军”受理刑事案件,“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在县中设有司法佐、史协助县令处理刑、民案件。在县以下的乡、里、访、村中设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管辖内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有审判权。 宋朝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大理寺和刑部还是保持其职责不变,但是宋朝初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审刑院,又称为宫中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的审判权和复核权。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在宋神宗熙宁三年后,审刑院被撤销,审判和复核的权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御史台除了有唐朝时期的权利之外,还可以受理官员受贿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的案件。   另外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   地方司法机构仍然保持不变。 元朝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时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较混乱,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删减。中央司法机构设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大宗正府是类似于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复核职能不变,但同时又赋予部分审判职能。宣政院主要管理僧侣的案件。御史台的职能也不变。   地方有省、路、府、州、县各级衙门,作为地方司法机构。明朝   明朝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但是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须由大理寺复核,可见刑部与大理寺的职能,正好与唐宋时期的相反。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职责不变,仍是监察百官,参与审理大案,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三级,主管所辖案件。 清朝   司法机构维持明朝的三个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责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审判权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机关中,以刑部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清朝时另设专门司法机关理藩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对于皇族内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处理。   地方司法机构设有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因而从总体上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即使是在中央专门设立了专职的司法机构,同样也是从属于行政,专职的司法机构不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因为司法官员的任免都由皇上决定,而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参考书目:   1、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叶孝信主编   2、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郭健等主编   3、中国古代刑与法,新华出版社,崔敏著 以下为相关资料================================================================明清刑部和大理寺职能相互交换。刑部分管京师案件的审理和在外案件的复审。刑部设尚书为正二品,左右侍郎为正三品。初按业务划分,分为总部、比部、都官、司门四部。后按地区划分,改为十三清吏司。刑事审判是刑部最主要的职责。有初审、复审、会审。初审的案件主要有皇帝交办的案件、在京民间诉讼讼、越诉案件。有时还受命往各地审理重大案件。京师的诉讼主要由刑部受理。刑部根据案件管辖对死刑案件及上诉案件实行复审。京师及十三布政使司的死刑案件均须由刑部复审。刑部受理的上诉案件来自通政司及登闻鼓,有时甚至是邀车驾所告的御状。由各司官审理的案件,无论初审或复审,结案后均应经过本部长官,并送大理寺复核。未经大理寺审允,不得执行。刑部是最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凡朝审、大审、热审、寒审、京外会审以及临时性会审皆参与。刑部还派员到各地会同监察御史、地方司法官员执行死刑。============================================================大理寺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很好,原来刑部和大理寺是不一样的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07
大理寺相当于全国最高人名法院,专门查办高级贪官人员;刑部分为省、州、县三级,相当于今天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名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第3个回答  2013-12-21
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若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审,俗称“三堂会审”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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