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报案需具有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且该行为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就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经侦大队受案范围和条件:

1、走私假币案;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八、虚假破产案;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1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1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扩展资料: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

(一)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经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工作中诸多环节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普遍,急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

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胆探索,纷纷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欠缺。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

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赃款、赃物保管、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

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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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1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且该行为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就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经侦大队受案范围和条件:

1、走私假币案;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八、虚假破产案;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1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1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1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1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1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18、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19、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扩展资料

在我国,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所管辖的案件罪名有88种: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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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7-08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且该行为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就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经侦大队受案范围和条件(列举前二十条):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八、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刑法修正案六)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

十九、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二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具体管辖范围链接地址:http://www.jzsga.gov.cn/zfkg/jwgk/jw006/2014/06/24/content_300876.shtml
第3个回答  2014-10-03
这是1桩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是到公安报案而应当向法院起诉,被告人去向不明,是1种回避债务的行动,还没有证据证明是欺骗行动,所以,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找不到被告,可以通过公告投递的方式。 查看原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3-10
别人欠我钱要不回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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