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城市户口的居民能否在农村盖房的问题。前几年在老家买了块地,那块土地是农村的宅基地(并非农用耕地)。根据当地的规定,这样的农村住宅用地是不能够办理房产证的。所以当时买下这块地的时候,只有书面的购地收据。现在我想在土地上盖房,又怕没有房产证,到时法律上不予认可,把土地收回。加上我在企业单位工作,听闻在外工作的非农村户口的居民,不能再农村建房。请问我到底能不能在农村建房,这样的建房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不可以,我能通过什么样的合法途径去建房?希望律师朋友们能给我点针对性的回答
城市户口居民不能够在农村盖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
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
城市、村庄、集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要统一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农用地。小城镇建设要明确供地方式和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
乡镇企业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并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和土地整理逐步调整、集中。
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公路两侧符合条件的农田,必须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现在不是不允许建房,是建房需要向村集体申请,然后汇报到上级政府审核和报批。而未来建房的要求相对来说更严格,审批的流程和条件更苛刻。现在农村基本上都建上了新房子,而国家也已经进行过确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建房的要求更高。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很多人为了省钱,没有经过报批后就利用宅基地进行建设工厂或养殖场,甚至将农用地改为了建设用地,这些情况都是违法行为。并且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也不能将自己的宅基地买卖给除本集体外的其他人。
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聚焦】新政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你回农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