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鉴定往往以临床判断做依据,不以事实做依据,而临床判断可以任意解释;法医学鉴定与医学鉴定虽然都不能排除人为作假的因素,但法医学鉴定与医学鉴定不同,法医学鉴定首先以事实为依据,不会像有的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那样拿一堆医学知识信口雌黄,即使法学鉴定的人想作弊也只有冒直接作假的风险才能达到目的,而作假是触犯法律的。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的鉴定则不同,他们想怎么说怎么说,反正患者不懂,即使说假话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从不同的鉴定者审视的角度看,法医学鉴定是以事实做为鉴定依据,患者和患者家属可以把握,而医学鉴定是用所谓的医学知识做解释,患者和患者家属完全不懂,只能任其胡编乱造、信口雌黄。
因为受伤第一时间是在当地“县医院”住院治疗,已经有了最初的详细的“医学鉴定”,按照步骤应该在当地法医做“法医鉴定”了,但是当地法医不肯出具“法医鉴定”,强烈要求伤者去“市医院”再次做“医学鉴定”。 个人认为他们这么做是不合理的。
追答到目前为止,刑诉法授权省政府指定医院可以搞医学鉴定,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指定医院可以搞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提高。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5条和95条文件明确规定,“本标准仅适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所以说,做法医鉴定之前做医学鉴定十分有必要。
受害者受伤之后,第一时间就入住本县的第一人民医院,从诊断到手术治疗有全程病例,ct片等都有,应该属于最有说服力的“医学鉴定”了。 经过熟人打听--本地法医已经坦言到了市医院再次做“医学鉴定”是为了弄虚作假。 所以现在本人坚决拒绝再次去做“医学鉴定”。
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了。
法医临床鉴定委托表上写的是:本次送检材料名称与数量(指临床就医材料,包括文字与影像资料的名称与数量)。 这些东西我都有,个人认为法医凭这些就应该给我出鉴定。
追答是的,必须出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