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流程

如题所述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
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项目概念表;2.项目认可书;3.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公司3年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
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项目设计文件;2.核准报告和结论;3.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
CDM项目周期介绍:
项目识别
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
项目设计
当项目符合CDM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确定。
项目批准
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项目审定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
项目注册
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PDD),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没有CDM执行理事会的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4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CDM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
如果该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
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CDM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
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CERs的签发
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CDM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CERs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CDM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CDM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2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其他企业均不能作为项目业主参加CDM项目的开发。 我国政府已经确定,在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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