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WORD电子版本 和 公路工程施工招范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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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1 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与管理。
  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 定义

  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 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2.除合同条款已规定的词语定义外,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分别为:
  工作或作业: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
  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
  300章、400章……
  301节、302节……
  301.01小节、301.02小节……
  301.01-1条、301.01-2条……
  301.01-1(1)款、301.01-1(2)款……
  301.01-1(1)a项、301.01-1(1)b项……
  301.01-1(1)a(a)目、301.01-1(1)a(b)目……

  101.03 缩写词

  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
  本规范采用以下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GB/T、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ECS、SHC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G、JG/T、JCJ、JGJ/ T、CJ、CJ/T、CJJ、CJ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
  JT、JT/T、JTJ、JTJ/T 、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1)
  TB、TB/T、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
  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HG、HG/T,HGJ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YB、YB/T,Y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
  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工业行业标准
  YD、YD/T、YDJ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延米) m
  毫米 ㎜
  微米 μm
  平方米 ㎡
  平方毫米 ㎜2
  立方米 m3
  千克 ㎏
  吨 t
  牛(顿) N
  千牛(顿) kN
  帕(期卡) Pa
  千帕(期卡) kPa
  兆帕(期卡) MPa
  摄氏度 ℃
  天 d
  小时 h
  分 min
  秒 s

  101.04 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责任。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尺管承包人已按承若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01.06 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将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示的,则这种标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定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

  101.07 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8.08 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1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09 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作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0 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 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第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第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人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细 目 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 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 总 额

  第102 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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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6
我给你吧,记得给钱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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