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协议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效力有没有区别? 另外我从原单位出来后找新工作,有人说要开什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为新单位可能会要,我想知道是否新单位一定会要?如果开具不方便可否用失业证明代替(我辞职有一定时间了)? (说明:我在原单位工作一年多,没有调转档案关系,保险也没有统一上而是单位图省事支付一定的现金代替,这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给员工上保险,我和原单位算不算有正式的劳动关系?对我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影响?) 另外如果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我的情况适用吗?
这方面国有事业单位的规定是否有不同,我听说好象事业单位适用人事法规的规定,这和劳动法好象还有区别,似乎更严格,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