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工资7月份发属于拖欠工资吗?如果是的辞职有失业金吗?

如题所述

排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因为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的情形,属于法律上的无故拖欠工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告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解除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进行失业和求职等级,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13号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追问

可以保留银行卡工资单及工资明细日期作为证据吗,在适当时间作出决定辞职,这样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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