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

如题所述

一、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为质量问题,5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其中,5000~5万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万元~10万元的为严重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级,10~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30~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00~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还有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二、后者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责任,只是程度不一样 。
三、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 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 000元(含5 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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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2-03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之为质量缺陷.在建设工程中通常所称的工程质量缺陷,一般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质量缺陷分三种情况: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程度,但显著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不会显著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复杂多变,常难免会出现某种质量事故或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因此,处理好工程的质量事故,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事故减少到最低程度,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与任务.应当认真重视工程质量不良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切实加强对质量风险的分析,及早制定对策和措施,重视对质量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避免已发事故的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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